1.党委公章由党委办公室秘书专人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文件除外)一律登记。
2.以党委和纪委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须在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纪委书记签发的原件上加盖公章后进行。
3.个人调查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加盖党委公章后有效。
4.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即予严厉惩处。
鲁公网安备 37170202666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