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

政策法规

关于转发“九不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各科室: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国家卫计委同时强调,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严禁医院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版权所有: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菏泽市双河路398号   咨询热线:0530-5119891   技术支持:千合网络
备:鲁ICP备18014545号

关注公众号

移动服务平台

鲁公网安备 37170202666012号